。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3.1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1.1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4.6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或免交农民工保证金的证明或《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3.5.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5.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5.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5.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5.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9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4.1公告及报名时间: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5日上午9:00~10:30时,下午13:30~16:00时(非工作日除外)。
4.2报名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在上述报名时间内,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拟派经办人携下列资料前往江苏嘉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宜兴市龙潭东路189号产教融合园E栋E402)报名;招标文件售价:每份300元,在报名时收取(售后不退,招标活动终止的情况除外)。
4.3报名须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授权委托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副本;5、公司资质证书副本6、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施工企业提供《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或市政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或免交农民工保证金的证明或提供《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8、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9、投标保证金;10、项目负责人近6个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21年2月-2021年7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11、本次工程主要材料人造草坪、硅PU的检测报告:a人造草坪(权威机构出具报告):①《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合格检测报告②皮肤致敏试验Ⅰ等级检测报告③全面迁移检测总迁移量< 3.0mg/dm2的检测报告;b硅PU(CMA资质机构出具报告):①硅PU符合新国标的检测报告②硅PU球场样块物理性能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上述非原件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律不予退还复印件,报名资料首页附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全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及QQ邮箱)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形式,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报名成功。
4.4投标保证金:报名时须交投标保证金贰万玖仟元(人民币),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必须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注明项目名称及标段,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形式限于转账、电汇、本票、银行汇票(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开标当天投标人需在交验投标保证金收据后方可参加投标。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未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说明而在投标截止日不来投标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工程招标。
4.5本次招标不接受邮购投标文件。近三年内受过外罚的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时须主动出示资料,否则一旦被查实,将取消资格。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9日9时,地点为:宜兴市环科园太平洋大厦1007会议室。
竣工验收合格第一年内付工程款的60%。第二年审计结束后按照环科园付款时间节点进行付款。审计结束后,按项目送审价预留3%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无息退还。
8.2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9.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本公告为第1次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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